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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哮天犬

证照齐全以“盗抢嫌疑”扣车(第92页法院通知8.27第二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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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1 00: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是国道省道可以通行,但实际上还有多少道路可以给摩托车合法通过,道路的改建后,很多都变成了各地市的私家道路,好像有一些老旧的国道省道,已经变成内街一般,新开辟的过境道路又不给过境摩托车通行,比如坦神公路这样,叫车友何去何从?总要给我们车友一条出路吧?可能通过诉讼改变不了很多现实,但希望这次事件可以推动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为外地车牌的车友们可以开辟多几条可以顺利合法过境的道路吧!当然最好是取消禁行,或者像珠三角年票一体化一样,在珠三角这个区域内的合法上牌摩托车可以各市通行无阻,不要再分地域限制,这样就是广大摩托车友的福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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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1 01: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每一张贴我都重点关注,每次出游的贴都好赞,这次扣车的贴,,,我不会说了,文化不好,已经不会用文字写出我的想法了。反正就两个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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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1 03: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想问问犬哥和大伙如果有人看到我的留言请回复我

犬哥的车是在珠海被强制扣压的,交J方面是按 怀疑盗而执法。根据法律是按国家道路法走的,换句话说交J 在国家法律而言是不合法执法
但是深圳是有立法权的城市,(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就是深圳自己立的法,我想问的是 我们深圳是否已经没有权利去维权了?
因为看到犬哥的维权 也有点“你懂了”



下面是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其中一段

第五章 车辆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具体办法由市**另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专用标志。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在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公告。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由下肢残障的残疾人单人驾驶,不得另载他人,不得违反规定载物。
第三十八条 叉车等工程机械设备以及其他大、中型移动设备不得上道路行驶。因转移作业场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行驶。
第三十九条 教练车、考试车按照营运车辆管理。教练车、考试车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达到营运车辆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持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教练车上道路学习驾驶技能的,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
第四十条 校车应当在所有座位上安装安全带,乘坐校车的学生应当系安全带。
第四十一条 建立机动车保险费率与交通事故保险赔款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挂钩的制度。对于保险周期内交通事故赔款次数较多、赔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多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用可以适当增加;对于保险周期内没有交通事故保险赔款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用可以适当优惠。
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与交通事故保险赔款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挂钩的具体办法,由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保险同业公会研究制定,并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而未办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新购置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者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登记,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第四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违法行为人未接受处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等业务,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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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1 03:4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是时候把这些知法犯法的土匪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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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1 06: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大哥的举动,这事强烈关注!支持您为车友做的一切行动!如打长久战有需要时成立基金,我愿意出我微博的力,力争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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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1 10: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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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1 11: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哮天犬 发表于 2014-3-30 11:13
警号我已经记下了,但这次复议的主要目的并不是针对个人,而是想通过复议或诉讼来改善摩友们的骑行环境

也希望有能之人,能将J**M一事提交上去,期待国家相关部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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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1 11:3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最后结果如何?对犬哥的敬佩有如滔滔江水~~~~~~~希望国民借助这一契机,尽快完善国家的法律,还路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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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1 11: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强力建议摩托坊出面支持,在公在私我们都应全力支持,别变成了犬哥单打独斗的个案,把私事转变为为广大摩友谋正常上路的权利,希望中山车友尽力能提供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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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1 13: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强烈支持与关注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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