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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中山外地摩托车扣车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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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2 20:3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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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哮天犬 于 2014-6-12 20:36 编辑

这次和中山交警打官司最主要的目的是改变中山市的外地摩托车进入扣车的政策,在不断的法律学习过程中,发现在上诉法院的同时还有条道路可以达到这个目的,那就是申请对中山市的外地摩托车进入扣车的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可以向**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法制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月16日我正式到中山市人大提出对《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申请

0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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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xy大叔 + 1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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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2 20: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涉嫌与上位法相违背的条款
《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
三、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工作内容
3、公安部门对无通行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行驶的摩托车予以暂扣,消除治安、刑事违法嫌疑并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后再予以放行。

在接到我的《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申请后,中山市人大已经受理,并出具了接受函。
00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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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2 20: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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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2 20: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5月28日我收到中山市法制局寄来的公函,对《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由中山市法制局进行,他们15个工作日将出具审查意见给中山公安局,并对我进行答复

法规审查受理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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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2 20:32:22 | 显示全部楼层
6月10日我再次收到中山市法制局寄来的公函,他们已经出具了合法性审查的意见给中山公安局,建议对《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进行评估修改。
收到公函后我电话联络了中山法制局,确认中山法制局也认为中山公安局外的摩托车扣车的政策确实存在问题,才会要求其进行评估修改,但是他们出具的建议是**内部公文不对外公开,所以具体内容我不知道,但一般要求30个工作日中山公安局要给出答复,届时将继续跟踪报道


合法性审查答复.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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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2 20: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不合法主要是一下的几点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省人民**规范性文件除外;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摩托车属于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中山市交警强行扣车就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中山市公安局没有这个权利制定这样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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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2 20:3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机动车违反禁行指示行驶的处罚根据《交通安全法 》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关规定,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可处以20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3分。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很明显机动车违反禁行指示行驶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处罚是没有扣车这一条的,
中山市**外地摩托车扣车的政策是违反《交通安全法 》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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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2 20: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可以扣车的情况
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显然,上面没有违反禁行标志要扣车这条。《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明显的违法了国家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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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2 20:33:47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安全法》第3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现在中山制定的摩托车禁行也是依据这条法律
但是法律只是允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措施,但前提条件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进行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这些措施都是道路和交通流量具体情况下的临时行为。当交通流量发生变化之后措施也应随之变化,而不是允许在整个城区都实施禁行令。
即使是要实行禁行措施也应该是分时段,分道路的实施
同时《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这后一个措施和前面的措施在法律上应当是完全相同的概念,都只具有临时性。决不能成为长期性行为。故此禁区设立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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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2 20: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而中山市的外地车扣车政策,不顾车主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直接扣车明显是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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