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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哮天犬

证照齐全以“盗抢嫌疑”扣车(第92页法院通知8.27第二次开庭)

 火...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4-4-2 20: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摩托车骑友的性格特点是风雨无阻、坚韧、执着。
现在我们就用这种性格特点来为国家的法制建设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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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 21: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摩友路程无阻的专业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支持犬哥以**违反行政强制法中‘无正当理由实施扣押财物’的违法事实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法是国家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国家任何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都必须遵守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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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 21: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哮天犬 于 2014-4-2 21:02 编辑

摩友路程无阻提供的专业法律意见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公民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行政复议是免费的,行政诉讼也只需要很小的费用并由败诉一方承担!
   我们**执法部门每年都会碰到一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统统都败诉!败诉的原因很大一部门就是程序出错。比如扣押一些路边的移动小广告牌,有的是没有出示证件,有的是没有当场详述扣押的理由与依据,有的是文书书写出错。行政执法讲的是程序的合法性!不管当事人是否真的违法,只要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出错,整个案件就是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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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 21: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深深的对摩友们表示感谢
大家的支持就是我坚持的动力
大家的专业建议就是我相信胜利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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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 21: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我也在中山的。法院附近。。如有需要帮助可以打电话给我,。。我已经把我电话发给了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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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 21: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caizijuanc 发表于 2014-4-2 21:06
支持。。我也在中山的。法院附近。。如有需要帮助可以打电话给我,。。我已经把我电话发 ...

好的,到时有需要,一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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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 21: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哮天犬 于 2014-4-2 21:56 编辑

这几天的自我普法教育学到了太多的东西
这点上讲我要感谢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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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 22: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天上线必来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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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 22: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哦,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出错,或者取证过程不合法,都是不能采用作为合法证据的,上级机关或者法院都应该依法不能采纳。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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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 23: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力支持!这件事情也使我们摩友普及了相关得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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