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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法院开庭之后的后续情况报告(23页最新收到法院裁定书,要做好长期“抗战”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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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10: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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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哮天犬 于 2014-5-27 21:51 编辑

法院开庭之后,送走前来支持的摩友,我就按计划前往中山市人大递交“关于对《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进行法律符合性审查的申请”,因为我认为中山公安局制定的这个工作方案中出现了与上位法相违背的条款。


涉嫌与上位法相违背的条款
《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
三、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工作内容
3、公安部门对无通行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行驶的摩托车予以暂扣,消除治安、刑事违法嫌疑并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后再予以放行



人大投诉相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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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汽油 +11 排量 +10 收起 理由
jacklin2100 + 10 + 10 很给力!
白狼 + 1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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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1 10: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可以向**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法制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我正式提出对《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进行法律符合性审查的申请,中山市人大已经受理,并出具了接受函。
人大收件函.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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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1 10: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开庭那天和交警之间的对决很多都是口头描述,庭审结束后回到家中将庭审中提到的交警违法违规内容进行了总结,当日执勤交警涉嫌违法违规的内容总计15项,形成了6页的一个资料,周末正好要到广州出差,就顺路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做为补充材料提交给了法院

DSC0070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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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1 10: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中山交警在整个扣车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总共有三大类15个项目,现在发出来,摩友们帮我看看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第一大类适用法律错误
依据交警现场开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的内容
依据机动车:《违法处理》第25条第1款第5项,非机动车:《行政案件》第88条第1款,决定采取以下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
但是查遍国家的法律,条例,规定,实施细则都没有发现《违法处理》及《行政案件》这两个法规,难道是交警部门自行捏造的法律条文

扣车单上的法律依据.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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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1 10: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大类证据不足
1. 交警答辩状中提到:我的发动机有污泥
现场交警部门并没有检查我的发动机,也没有提供我发动机上有污泥的证据

本人倒是可以提供当日扣留我摩托车时,摩托车干净整洁的相片作为辅助证据
车身干净整洁.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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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1 10: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大类证据不足
2.交警答辩状中提到:我的车架号码上有污泥
提供了一张模糊不清的相片,这完全是执勤交警业务水平照成了相片本身的模糊不清(抑或故意将相片照得模糊不清),完全不能证明我的车架号码上有污泥
我当庭要求交警出示照片电子版原件,交警讲开庭后发给我,但目前还未收到,收到发出来给大家评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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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1 10: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哮天犬 于 2014-5-21 10:09 编辑

第二大类证据不足
3.交警答辩状中提到:我的发动机及车架号码上都有污泥
现场交警在整个执勤过程中,都没有告知我发动机及车架号码上有污泥的情况,因为当天我去江门就是要参加爱摩托的2014花花世界的摄影大赛,相片中要体现摩托车与花的结合,特地在出发前将摩托车全面的清洗了,我有充分理由怀那张相片是事后取证(抑或事后伪造)
这些是扣车当天拍的禾雀花和车一起的相片

0Z1A2623.JPG

0Z1A2630.JPG

0Z1A2768.JPG

0Z1A279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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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1 10: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大类:行政程序违法类
1.《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法定程序规则。不得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时候作出任何决定,否则,就是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
交警答辩状中提到:15时30分左右,粤J932MC普通两轮摩托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指示由神湾往坦洲镇龙塘方向驶来。见此情况我队民警示意粤J932MC普通两轮摩托车靠边停车并接受检查……….
群所周知摩托车的号牌是安装在车尾部及前轮侧面,交警设卡查车,是不可能预判摩托车牌号的归属地的,交警明显的是属于先判定再取证,违反法定程序规定
交警自我供认先定罪再取证.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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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1 10: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2.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警用文书包、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装备,可以选配警务通、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必要时可以配备**、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第六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防护规定:
(一)穿着统一的反光背心;
当日执勤交警并未按照要求穿着统一的反光背心,违反以上规定

交警未穿反光衣.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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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1 10: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3.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七十条  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当日执勤交警并未按照要求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违反以上规定

未按要求摆放反光锥2.jpg

未按要求摆放反光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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