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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律师对J**M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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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6 14: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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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关于长沙J**M的信~!
为别的城市做个参考~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因事情牵涉得很广的“J**M”问题,已严重影响16.8万“摩民”的工作与出行,是严重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如下法律,申请举行听证和论证会议,我们认为长沙市**2003年4号通告和56通告,依法、依情、依理都说不通,更行不通。
首先,依法,“J**M”与法不通,与民众生活如此关切、涉及面为此之广“禁令”在颁布与实施之前,竟未开过一次听证会,更不用说论证会。即使在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市民对“J**M令”的合法性再次提出质疑时,**有关部门也没有召开听证会和论证会。
一、两《通告》作为**规范性文件,违反了五部上位法规定。
1、两《通告》违反了《宪法》第33条第2款确立的“平等权”原则规定。
两《通告》允许作为机动车的汽车通行的路段却不允许同为机动车的摩托车通行,体现的是对摩托车行驶人与汽车驾驶者的不平等的对待,实质为对广大摩托车行驶人的歧视,不符合《宪法》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之规定确立的平等权原则。
2、两《通告》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8条确立的“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国家行政机关已对广大摩托车颁发了行驶证,实施了允许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行政许可,而该两《通告》却擅自改变该许可,使部分行驶许可无故“消灭”,损害了国家行政许可的尊严,有悖于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
3、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确立的“只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的分类原则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只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三类,对机动车采用平等而统一的规定。而两《通告》却单独将摩托车“割裂”出来,只不允许摩托车行驶,却允许汽车通行,擅自改变法定区分标准,违背法制统一。
4、违反了《立法法》第87条确立的“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原则规定。
根据《立法法》第87条,下位法如违反上位法规定,则由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撤销。《立法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而该两《通告》作为规范性文件,不仅未根据上位法来制定,还与上位法相冲突,违反了“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之原则规定。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13条确立的“以上位法规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及幅度为前提范围”的原则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行政规章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换句话说,也就是两《通告》设定处罚必须应有上位法规定对该行为应予处罚及设定了处罚种类及幅度为前提。可是,两《通告》缺乏上位法规定为前提,故两《通告》规定“予以处罚”是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二、两《通告》的“禁止摩托车在有关道路上通行”的规定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
1、违背了我国的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工业产业政策中,是鼓励和保护摩托车工业的产业发展的。而“J**M”规章使得我国摩托车销量每年抑制400多万辆,抑制的销售额约为300亿元,这不仅侵害了摩托车生产企业的发展权,也不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
2、损害了国家的税费之源。由于“J**M”规章施行,致使摩托车产业销量锐减,从而导致税源萎缩,影响国家财源;另外,由于摩托禁行,摩托车主不再主动交纳养路费、过桥费,不再参加年检(有2004年2月25日的东方新报报道证实),从而使国家规费严重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如据报道,长沙市今年执行“J**M令”后,养路费规费流失一千多万元)。
3、造成了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在两《通告》“J**M”规定施行后,使很多中下收入层次,以摩托车为通行工具的公民(主要为下岗、个体户等)的正常通行受阻,长期绕道而行又大大增加了出行成本,使本来拮据的生活雪上加霜,而高收入阶层却畅通无阻,从而增加了中下收入阶层人员对富裕阶层及**部门的不满情绪,造成社会阶层之间矛盾激化,从而影响了社会稳定,甚至危及了我国团结安定的群众基石。
4、削弱了**的诚信形象。**一方面允许居民花钱购买摩托车,又为摩托车上牌号,颁发行驶证,并要摩托车主交纳养路费、年检费、排污费等,另一方面又限制摩托车的行驶权,却又不进行相应的补偿,这使得广大摩托车主对**诚信度“大打折扣”,损害了**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正形象与应有的威望。
5、达不到制定规章之目的。根据长政发[2003]56号文件之介绍,制定该规章的目的是加强城区交通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可是,两《通告》根本达不到上述制定初衷。其一,设禁区方式并非“加强管理”,加强管理应是“规范通行秩序”,而非剥夺通行权;其二,“改善交通环境”应是改善道路设施,合理规划交通道路布局,从而争取“车畅其流”,而不应是“禁止通行”;实际上,“J**M”后,摩托车由于常常要绕行,反而延长了它占用路面的时间,从而降低了城区道路的使用效率,“摩的”在我市不允许从事营运,因此禁不J**M对他们并无影响,相反,很多合法的摩托车主由于不愿意承担被罚的风险而改乘符合自己消费层次的“摩的”,故“J**M令”实行后实际给“摩的”带来了商机,使得长沙市“摩的”的数量在这一年内激增。同时,相当一部分市民在“J**M”转而购买技术尚不成熟、安全系数比摩托车低的电单车,这给城市交通带来了新的难度,再次,“J**M令”实行一年多来,使很多市民的摩托车以低价转让,购买者也不再进行年检、年审,这使得市面上无牌车、黑牌猖獗、鱼龙混杂带来了交通、治安等诸多问题。其三,“维护交通秩序”应是加强对纠正违章的力度,严格执法,而不是“设禁区”,“设禁区”并不能“维护秩序”;其四,“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这一说更不能成立。据了解,由于摩托车车速较汽车慢,体积较汽车小,重量较汽车轻,从而在安全上的威胁及事故机率远远低于汽车,据统计,占机动车总量三分之一的汽车却占交通事故量的三分之二。故如从安全角度考虑“禁行”应先“禁汽车”也不应先“J**M”;至于“畅通”之目的,则更不符,因为摩托车本身就是体积小,行驶灵活,不易堵车,否则,交警处理堵车时就不会选“摩托”作为交通工具。
6、不符合立法公平公正之宗旨。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公正,其基本要义在于合理。作为交通工具,从单车,到摩托,再发展到汽车、火车、飞机,从来都是逐步走向多样化。兼容并蓄,百家争鸣,自由竞争,各取所需,是自然界、经济界的普通规律;反映在交通工具选择上,应允许不同主体自由选择不同出行方式,不应以行政立法的方式去限制剥夺。所以,两《通告》在道路上通行的工具上予以片面禁止“摩托”,是不合理地限制了公民对出行方式的选择权,是不符合公平公正之宗旨的。
7、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在市场经济社会,摩托车作为一种国家准许生产、销售的合法商品,它在城市交通中所处的地位、数量的多寡,理应通过市民根据实际消费水平来选择、通过市场调节来决定。一个城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市规模不同、公交、出租车的营运效率、价格各异而在市场调节作用下自然形成公交、出租、私家小车、摩托车、自行车等不同出行方式及其在大交通中所占的比例。**部门应当从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来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服务于城市交通,而不应简单粗暴地干涉一部分市民的出行选择权。或以“禁上牌”的方式来变相干涉市民的“消费选择权”,况且摩托车在生产过程中,已经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在环保、安检方面等一系列的监督、检测、认证才能作为商品流通销售,而消费者购买后,在上牌的过程中,同样通过了车管、交通、环保等部门的检测认可,如果现在**要以不环保、不安全的理由对其一禁了之,我们可以认为要么是这种“不环保、不安全”的理由不成立,要么就是先前进行安全、质量、环保检测并收费后发给我们“合格证”的行政机关工作失职。
三、违背法定程序
长沙市**在制定上述两个内容直接涉及广大摩托车主、广大摩托车生产企业切身利益的行政规章的过程中,却未征求广大摩托车主及广大摩托车生产企业的意见,未举行听证会,违反了《湖南省人民**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中“**起草法规、草案、规章,凡内容直接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之规定,违反了制定行政规章的法定程序。
其次,依理“J**M”与理不能、也不公;在被限的二年中,**的摩托车却呈现出几何级数般的大扩容!在满城高挂“J**M”标志面前,可以“视而不见”。根本就不受任何限制,真是“谁掌权”、“谁作主”,更应验了一句古话:“只许当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还谈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举也是“和国际接轨”吗?道路资源是公共资源,它应面对的是全体民众,不应有高低贵贱之分,**门前挂的是“人民**”的牌子,在公共利益分配上,理应分清孰轻孰重!**要“端平这碗水”才对。不能以主观好恶来决定取舍,还不能歧视骑着摩托车的这一中低收入群体。
再者,依情“J**M令”与情不通,“禁限摩”是全世界所没有的。从发达的美国(其注册摩托超过400万辆)到被誉为花园城市、亚洲天堂的新加坡均无任何禁限摩的措施;经济发展水平不低于长沙的台北市,摩托车更是畅通无阻,成为工薪阶层出行的首选。在强调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的今天,我市的“J**M令”是一种“独创”,与国际经济发展的潮流是背道而驰的。这完全是置民众生计于不顾。这不能不让开放觉悟了的民众深感 不解与愤怒!假若全国多颁几个“J**M令”,这样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规章,那我国何时才能获得真正的,被国际社会公认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经济改革、城市改造在为人民群众创造了更多的物质、精神财富时,我们也不应忘记,一部份民众对此作出的贡献与牺牲。而一个开放的国家,一个正融入世界的国际化城市,出台一项全世界所没有的,又有损于平民大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法规,这不仅损害了该**的对外形象,同时也大大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更加深了民众与**间的隔阂,甚至是仇视。有一首民歌唱道:“种瓜的得瓜;种豆的得豆;谁种下仇恨的种子,谁就自己遭殃。”我们的市**种下的又是什么种子?一意孤行的后果,又是将民众通向何方?这实在值得每位当权者的深思!
摩托车与汽车一样,在全世界有着广阔的市场与广大的受众,也承载着其独特的文化,它有着汽车所不具有的特点与优势。然而,畅行全世界的摩托车在中国却步履艰难!从“摩民”们投诉无效,维权无果的事实证明;他们被剥夺的不仅是路权与通行权,而是人权!人权,一个神圣的名词与内涵,但对广大“摩民”而言,它却是显得那么的高不可攀,遥不可及!
曾记得,今年**和国家领导人**总**、**总理在多次高层会议上反复告诫干部们:“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忧患意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然后,长沙的达官政要们却依然是无动于衷。是贵人多健忘。还是“将在外,军令有所不受”?!他们依旧热衷挖掘数字GDP,以堆砌“政绩工程”!难道长沙又要重新沦为“有钱人的天堂,冒险家的乐园”?在我市经济还谈不上赶超西方发达国家甚至是沿海城市的今日,咱老百姓需要的是“萝卜白菜”,你**手拿一束娇艳欲滴的玫瑰花给我们,我要犯难,是拿来红烧还是清蒸?就算你实行“J**M令”后送我一台小汽车,我也养不起啊!何况据新华社11月26日电,国家发改委新近发布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明确提出要抑制私家车对城市交通资源的过度使用。
“君舟也,民水也,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可算得上是千古告诫吧,虽然精辟,但无奈的是人微言轻,又有谁听得进去呢?由此,我们的建议曾经历很长一段时间的徘徊与思想斗争,但最后还是提起了笔……。我们相信:您们一定能为我们广大“摩民”争回这一份被掠夺了的公平,让我们面前的路从此不再难走!最后我们呼吁:取消J**M,还路于民。
发表于 2004-12-6 14: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支持~~~~第一个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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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6 14: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僚都出入四个轮子的,但见到堵车时自己却坐在四个轮子里郁闷。而眼巴巴的看着两轮摩托走得自由自在而心里不舒服。所以他们心里不平衡也不平等呀。因为你开摩托车的不陪下他们自己却先走了。
不禁你才怪呢,只有民主社会才有民众的发言权才能方便大众。我想社会的进步解禁是迟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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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6 23: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听说济南即将解禁,但目前还没有进一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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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7 00: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讲得合情合理又合法!但在一个权大于法的国度里又能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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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7 09: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字两个口啊,人家哪里会理睬下面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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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7 10: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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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7 11: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他们就是这样建设的。。。。
希望早日看到解禁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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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8 00: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cg125-tan在2004-12-8 0:33:28的发言:
还有建议把这编好文送到我们广州市ZF的领导们看看!
好让解禁早日到来..........

别想得那么天真了!广州J**M不是已搞个所谓听证会吗?[em04][e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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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11: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把他顶起来,让更多车友看看,有没有起死回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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