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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记 发表于 2012-5-5 16:48 晕了。真是一样米养百样人啊。
只能同情楼主的遭遇。卖家到现在还不能对你的提问圆一个说法就知道是谁理亏了。基于疑点利于被告这原则,而楼主你却主动当上了原告,在双方都不能提供事实的证据时,只能当卖家无过。
三只脚的蕉仔 发表于 2012-5-5 10:18 又是东莞
EPYON 发表于 2012-5-5 18:18 以下内容代友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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