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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摩旅节“8.14”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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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2 16: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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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银川市**交通管理信息网    2010-08-21 15:00:45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8.14”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10年08月14日22时30分,李文凯持“C1”型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沿万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联村交叉路口北侧100米处路段,与秦欢驾驶的宁A0673警车发生碰撞,摩托车摔倒滑行时又与道路东侧的行人张毅、史晓菁和停放在万寿路东侧的曹怡菲驾驶的宁AK3397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文凯、张毅、史晓菁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文凯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8月15日03时50分死亡。
    二、事故调查情况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走访、当事人称述及证人证言证实:
    2010年08月14日晚,李文凯、谢洲一伙儿二三十人从光明广场驾驶摩托车到览山剧场玩特技、飙车,由于览山剧场地方局限,谢洲又提议到万寿路玩特技、飙车,到了万寿路后,他们先玩特技,玩完特技后,谢洲又提议与李文凯飙车,在谢洲与李文凯驾驶摩托车向北离开围观群众现场后,群众看到从北边过来一辆警车闪着警灯驶来,就在警车在人群较多的地方停车时,谢洲与李文凯驾驶摩托车的轰鸣声由远渐近,瞬间惨剧发生。
   当晚22时16分,银川市**局金凤区分局丰登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万寿路与四环路路口附近一些摩托车在飙车,引来百余人围观,严重扰民,要求处警制止”。接到指令后,丰登派出所立即派**李岩峰、鲁平乘坐秦欢驾驶的宁A0673警车前往处置,当警车开着警灯沿万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联村路口向北100米路段时,发现该路段聚集大批人员、车辆,一群飙车人员正驾车沿万寿路由南向北驶过,车速极快,马达轰鸣,围观群众较多,现场存在极大不安全因素。**随即将警车停在万寿路靠中心黄线西侧的道路上,准备下车制止,就在警车刚停下打开车门的瞬间,李文凯与谢洲驾驶摩托车由北向南从警车后面突然飚车至此,李文凯驾驶的排量1400CC的摩托车径直撞向宁A0673警车左后拐角及左前门,摩托车与警车发生碰撞后倒地向东南滑行71米的过程中,将道路东侧的行人张毅、史晓菁撞伤后(路面留有26米血迹拖印),又将停放在万寿路东侧的宁AK3397号轿车向后撞出15.4米,造成李文凯、张毅、史晓菁受伤,三车受损。李文凯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8月15日3时50分死亡,法医鉴定死因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
    三、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根据现场勘查勘验、现场图、现场照片,李文凯尸体检验报告,肇事车辆车检报告,当事人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综合分析如下:
    李文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秦欢在出警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李文凯承担主要责任,秦欢承担次要责任,曹怡菲、史晓菁、张毅无责任。
   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向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予以送达,并告知其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权利。
发表于 2010-8-22 16: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了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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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2 16: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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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2 17: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此事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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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2 18: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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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2 18: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杯具,,,,,,,,,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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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2 18:4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讨回公道


绝对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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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2 19:4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真是杯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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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2 20: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观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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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2 20: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报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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