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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坚决反对禁摩,今天我发言的题目是: 限摩于情于理于法,与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 “执政为民”“关注民生”背道而驰
第一点、 禁摩政策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违背。 主要有以下两点: 《道法》第二章 第一节第八条和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换言之,经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了上路登记手续,只要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准予登记的各项条件,就能依法上道路行驶,禁摩显然与之背道而驰。依法上道路行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国家法律为最高准则,地方性法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相违背,否则无效。 《道法》第七章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十一款也明确规定: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车管部门如果不给手续齐全的摩托车发牌照,那就是行政不作为,是胡乱作为,是违法行为。**部门如果处罚上路的合法摩托车,那是滥用权力,同样也是违法行为。如果把一个本来违法的决定,再送入听证程序,更是错上加错。
2、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相抵触 禁摩违反了《物权法》,其第五章第 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因为**的一纸“禁摩令”就让车主出门即是禁区,出门即是违法,价值近万元的摩托成了一堆废铁,使广大市民合法财产严重贬值,难道**就能随意剥夺市民合法财产吗?我们不尽要问**出台的政策到底是保护了谁的利益?即使**用纳税人的钱对这些市民损失进行补偿,纳税人的钱就能如此开支吗?这是否是对市民财产的公开掠夺?
3、从《民法通则》等法律上看上, “禁摩令”是专门针对着特定的公民使用群体,是具有对公民划分等级之实质的差别性行政法规,从根本上违背了普遍性、公平性、公正性这一基本法理精神。
第二点 从禁摩的各种理由来看,根本是不可理喻,毫无科学依据的。
1 、 关于摩托拥堵交通的问题。城市拥堵真的是摩托车带来的吗?不,相反摩托车是缓解、疏导城市交通最好的工具。先进的国家都没有限制摩托车行驶的,全世界的交通**都装备摩托车,很难想象开着汽车的交通**如何去疏导交通。我们可以算个帐,禁摩之后,南充16万摩托大军至少会有10%迫不得已换成2-3万多元/1辆二手车或微型车,主城区至少还将增加1万6千辆左右的汽车,可以预见禁摩的将来,我市的交通会更加拥挤不堪。允许自由的购买汽车,却不允许市民去购买更加经济、快捷、方便的摩托车,而理由却是预防道路拥堵,真是匪夷所思。
2 、 关于摩托占用过多交通公共资源的问题。摩托车的体积仅仅是一部“桑塔纳”的1/5或者是1/6,摩托车占用道路、停车场面积与自行车相差无几,而速度却比自行车快4倍~10倍,能将道路拥堵归罪与摩托车吗?
四:深圳城市交通发展形势不容乐观 会上,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深圳交通发展的现状。据介绍,近几年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以年均16%的速度快速增长,而小汽车的增长势头更为迅猛,年均增长22%,至今年8月,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近218万辆,加上外地驻深和每日出入境车辆,预计在深圳道路行驶机动车总量已接近250万辆。道路车辆密度约352辆/公里,位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 由于小汽车出行持续快速增长,导致深圳高峰期间道路交通拥堵状况日趋严重,拥堵区域逐步由中心城区向外围扩散,交通拥堵时段延长,平均车速逐年下降。预计至“十二五”期末,全市高峰期间道路拥堵里程比例将由现状19%增加到30%,全市道路运行车速将由目前28km/h下降到24km/h。
没有禁摩前的深南大道
禁摩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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